在2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组长吴仪强调,今年新农合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实现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吴仪指出,自2003年开展新农合试点以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新农合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绩,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新农合已覆盖全国86%的县(市、区),参加农民达到7.3亿人。保障能力逐步增强。2007年当年筹集新农合基金已经达到428.3亿元。全国累计已有9.2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共补偿资金591亿元。实践证明,新农合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需求基本适应,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现阶段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
吴仪强调,五年来新农合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一是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放到突出位置。二是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三是始终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宗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四是鼓励农民参与,实行民主监督。
吴仪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一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8年新农合制度全面覆盖全国农村。二要从实际出发,落实好筹资政策,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将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从50元提高到100元。三要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合理使用基金,不断扩大受益面。四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卫生支农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提供价廉、质优药品,努力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五要规范和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运行,切实加强监管。六要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扎实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
(信息来源: 中国政府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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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看病有保障 一人有难千家帮
我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1月24日第11版]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3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到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乡(镇)、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通知要求,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通知要求,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具体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和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对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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